投诉处理决定公告(津宁财采投决〔2026〕1号)
发布时间:2026-07-30 发布来源: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
一、项目编号
TJNH-2026-D-0014
二、项目名称
天津市宁河区急救分中心救护车辆维保服务项目
三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天津市宁河区腾宇汽车修理厂
通讯地址: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10号
被投诉人1(采购人):天津市宁河区急救分中心
通讯地址: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建设路21号
被投诉人2(代理机构):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
通讯地址: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62号
四、基本情况
投诉事项1: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违法
投诉事项2:资格与评分设置违法,排斥中小企业、个体工商户
投诉事项3:磋商文件“第二部分 商务要求”中“三、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”关于“救援车辆评价”的设定存在逻辑错误、标准模糊及不合理限制,评审委员会依据该错误标准进行评审,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。
投诉事项4: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,属于地方保护、地域歧视,严重违法。
投诉事项5:采购需求不完整,报价规则设置严重违法、不合理。
投诉事项6:磋商文件中关于“技术负责人评价”的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逻辑悖论与低级算术错误,“一人一职”的物理属性与“分值叠加至12分”的规则相互冲突,导致该评审因素根本无法客观执行,涉嫌采购文件编制严重违规。
投诉事项7:合同条款违法,擅自设置提前终止条件。
投诉事项8: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严重不合理,价格分权重过低,主观分权重过高且缺乏量化细则,客观分设置具有明显倾向性,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供应商,导致评审不公。
投诉事项9:服务条款不合理,过度加重供应商责任。磋商文件服务要求中设定的“365*24小时待命”、“全域免费救援”、“两次返修即承担第三方费用”等条款,严重脱离汽车维修行业客观实际,未区分故障责任归属,过度加重了供应商的合同义务与赔偿责任,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。
五、审查情况
经查,受被投诉人1委托,被投诉人2于2026年5月21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,采购预算为51.847万元。2026年6月2日,本项目组织磋商及评审。2026年6月3日,本项目发布公告,成交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,成交金额44.8万元。
经审查,投诉事项1-9缺乏事实依据,不成立。
六、处理依据及结果
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,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:驳回投诉。
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
2026年7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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